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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4岁女童泳池溺亡案一审宣判|无证救生员值守失职 监护人与经营方责任比例划定

柳州4岁女童泳池溺亡案一审宣判|无证救生员值守失职 监护人与经营方责任比例划定

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儿童溺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25年8月,4岁女童小英在某小区泳池溺水6分钟后被救起,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定泳池经营方因使用无证救生员承担主要责任,而监护人监护失职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悲剧发生经过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及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8月1日,小英在叔叔罗某及母亲梁某陪同下前往柳南区某小区游泳训练基地。母亲梁某中途离开后,由罗某负责看护。期间,小英独自进入深水区,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设备发生溺水。

事发泳池深水区监控画面显示女童独自入水
监控画面显示女童独自进入深水区(红星新闻)

救援延误与责任认定

法院调查显示,事发时泳池仅有2名持证救生员值守2号和3号救生台,而小英溺水位置恰位于无证代班人员罗某乙负责的1号救生台正下方约1米处。由于缺乏专业培训,罗某乙未能识别险情,导致女童溺水时间长达6分5秒。

"无证人员值守救生岗位直接导致救援延误,这是本可避免的悲剧"——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

同时,监护人也存在明显过失。小英叔叔罗某在监护期间长时间注视手机,未能及时阻止女童进入深水区。法院认为这是父母监护责任的延伸过失。

涉事游泳池全景照片
事发游泳训练基地全景(红星新闻)

司法鉴定与责任划分

2026年1月的司法鉴定显示,小英死因为溺水导致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溺水参与度达96%-100%。法院最终认定:泳池经营方因重大过错承担80%责任,赔偿86万余元;监护人自负20%责任;场地出租方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警示意义

此案暴露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与家庭监护的双重漏洞。法院特别强调,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救生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提醒家长在儿童进行水上活动时须全程有效监护。判决书显示,事发泳池现已整改,增加了救生员配备并强化了培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