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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周毅刚非礼女下属罪成|法官指地下情说法矛盾 当众猥亵行为明显

警司周毅刚非礼女下属罪成|法官指地下情说法矛盾 当众猥亵行为明显

香港湾仔裁判法院近日裁定,49岁警司周毅刚三项非礼罪名成立。案情指被告于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在香港警察总部41楼不同场所三度猥亵侵犯女下属X。法官何俊尧在判词中详细驳斥被告辩词,指出其行为明显具有猥亵意图。

警司周毅刚出庭应讯,自辩时承认在部门中属『条件不错』的成员
被告周毅刚出庭应讯,自辩时承认在部门中属「条件不错」的成员(陈蓉摄)

事主证供获法官采信

何官在判词中强调,事主X作供时表现坚定可信,即使面对不利提问亦未动摇。对于辩方质疑事主未立即呼救,法官认为需考虑现场情境:「当时总警司正在分享,非礼行为转瞬即逝,加上在场有多名高阶警官,事主担心惹人注目而选择隐忍,实属人之常情。」

"三名女督察从不同角度观察,均指证事主表情不适惊慌,这些证词简单直接且经得起盘问"

被告辩词漏洞百出

法官逐一驳斥被告提出的「地下情」辩解:

关系证据薄弱

被告声称与事主通过牵手确认关系,却无法提供任何讯息记录、合照或共同出游证明。法官质疑:「两个成年人所谓恋情竟仅限于办公室拖手聊天,这种敷衍儿戏的关系难以采信。」

行为逻辑矛盾

被告辩称需保持低调,却从未使用通讯软件联系;声称担心关系曝光,却在聚会公开触碰事主腰臀。法官直指:「若真需隐秘交往,更应避免当众亲密接触,被告说词完全不合常理。」

女高级督察麦慧君作证时表示,早察觉被告与事主异常亲密
女高级督察麦慧君作证时表示,早察觉被告与事主异常亲密(陈蓉摄)

权力关系下的性骚扰

判词特别关注警队内部的权力结构问题:

  • 事主作为下属,面对高阶警官的侵犯行为难以立即反抗
  • 男性督察邝卫廉称未目睹事件,法官质疑可能刻意回避
  • 被告自承部门中「条件不错」,反映可能存在权力滥用

法官最终裁定

何官总结指出,被告多次在办公场所触碰事主私密部位,更自白「扯旗」表示性兴奋,其猥亵意图明确。所谓「地下情」辩解不仅缺乏证据支持,更与常理相悖,最终裁定三项非礼罪名成立。案件将押后至下月求情及判刑。